发布时间:2025-04-15 21:46:35 人气: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今天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十周年来,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时俱进,指引新时代国家安全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新征程,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升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近年来,经济贸易摩擦、金融市场波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持续引发全球政治局势的剧烈震荡,国际战略格局正在经历深刻调整。2014年4月15日,习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出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以专门章节系统阐述了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并鲜明提出了“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方针。2023年5月30日,习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国家安全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正确把握重大国家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努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相关法律要加大对间谍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力度。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面临着新的时代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刑事立法应着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迅速应对并处理新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构建起包括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国家安全战略框架及其保障机制在内的完整体系作为基础支撑,有效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风险。当前,间谍犯罪呈现行为主体多元化、作案手法隐蔽化、危害后果严重化的特征,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风险相互叠加。鉴于上述情况,亟须通过完善现行刑法中针对间谍犯罪的相关条款,构建更为严密的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防范打击各种间谍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刑事惩防规制要更加注重系统性安全导向。新时代刑事立法工作应当与国家整体安全战略保持一致,为构建全方位的安全格局提供法制支撑。刑事立法的演进应当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要求,积极发挥刑法的功能性导向,提供国家安全的权威规范保障,有效防控各种风险,通过立法或刑法解释对新型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应当注重运用弹性化思维和包容性原则,建立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安全保障机制,实现对国家安全风险的系统化治理和动态化管控。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刑事惩防规制要确保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推动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其标志性成果是2015年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随后又出台了20余部专门性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并对110余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是,前置法规范内容的不断丰富,也体现在刑事立法中。1993年2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为依法严厉惩治间谍组织和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2014年11月通过的反间谍法作为一部系统阐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专门立法,为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2023年4月,新修订的反间谍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明确了间谍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回应实践关切。
2014年反间谍法的通过对推动国家安全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间谍法。2015年7月,又颁布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通过对推动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刑事立法的规定影响着反间谍法的具体规定。例如,2014年反间谍法第38条对于间谍行为的规定就是将1997年刑法第110条所规定的三种间谍行为在修正个别文字基础上扩充调整成反间谍法的五种间谍行为。另一方面,2014年反间谍法使得刑法第110条的解释与适用变得更加顺畅。如《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对反间谍法中如何认定“境外机构、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资助”“勾结”等作了详细解释,而这些要素也恰好是刑法中反间谍罪的构成要件。2014年反间谍法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明确了5类行为属于间谍行为,这一举措有力支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进一步完善了间谍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时代背景和国家战略政策的需要,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进一步完善了对间谍行为的定义范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新增了关于网络间谍活动的具体条款。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明确指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该条款正式确认了一种新兴趋势,即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非法情报收集及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动,并指出此类操作通常具有低成本、高回报的特点且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此外,为了应对现今日益严重的互联网间谍活动,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还界定了此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为预防及打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间谍行为的具体形式。例如,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4条对间谍行为的具体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一,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其二,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其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境内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只要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则可依照本法进行管辖。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特定主体“窃密”对象范围。如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4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beat365app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行为主体,还具体界定了相关行为的适用范围,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此外,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关于间谍行为的定义能够更好地适应国家安全法治的相关法律体系,与刑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能够有效衔接。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4条中“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概念范围与1997年刑法第110条关于间谍犯罪的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中第1款“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表述,与国家安全法第2条对国家安全的定义相吻合。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4条第1款第4项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畴则与网络安全法第31条所规定的内容相吻合,即公共通信和互联网业务支持体系、电力供应系统、交通运输网路、水资源管理系统、金融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电子治理工具以及其他对于保障国家战略层面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且其故障或失窃将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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